>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健全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工作機制,有效指導適當性管理工作的具體開展,規范適當性管理的流程,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公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投資咨詢業務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工作經歷、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情況進行風險測評,了解其風險承受能力與偏好水平,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并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分類管理、持續服務、投資者風險教育和交易行為監控等工作。
第三條 公司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在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的前提下,科學有效評估,對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二章 對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公司的軟件產品目前僅針對普通的個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a.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b.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c.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5.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a.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b.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七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1.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只針對個人投資者制定了《客戶信息及風險測評問卷》(以下簡稱《風險問卷》)(附件一)。
2.通過綜合評估投資者“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工作經歷、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情況,將客戶劃分為積極型、穩健型、保守型三類。
3.在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初次評估后,公司應當通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初次評估結果告知函》(附件二)告知客戶,客戶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司。對于重點客戶,公司應主動跟蹤客戶提供的信息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應當及時更新客戶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并重新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調整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4.公司重新評估、調整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應當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重新評估結果告知函》(附件三)交客戶簽署確認,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5.客戶風險后續評估每兩年開展一次。
客戶辦理新業務時,公司應主動提醒客戶重新填寫《風險問卷》。
第九條
適當性管理
1.公司應指導客戶充分了解各項業務的具體內容、業務特征、風險特性、營銷賣點及適銷人群。
2.公司應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向客戶推薦或銷售適當的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投資期限和品種符合客戶的投資目標;
b.風險等級符合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c.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確認已充分理解投資的風險。
3.公司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客戶本人的投資判斷,不會降低投資的固有風險,也不會影響客戶依法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
4.客戶要求購買或接受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服務的,公司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5.客戶經風險提示后仍堅持購買產品的,公司應當要求客戶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由客戶承諾對投資決定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章 留痕管理
第十條
公司應妥善保存與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
1.投資者信息和資料;
2.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級資料;
3.投資者的適當性評估結果資料;
4.向投資者發送和客戶簽署的文件;
5.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五章 內控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多層級的監督控制體系,銷售人員對自身執行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行為負責,風控合規人員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制度,私募基金的風險特性、適銷對象等。
第十四條 公司應落實專人定期檢查營銷、服務人員在客戶信息完善、產品銷售、業務推薦等過程中的適當性落實情況,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 風控合規人員對公司銷售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視違規情節嚴重程度可對違反公司適當性制度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公司銷售人員應妥善處理因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引起的客戶投訴,保存投訴情況及處理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